一起销售涉嫌商标侵权白酒案的解析和启示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2日,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辖区湖州仁皇山街道某副食品店销售的白酒,涉嫌商标侵权。根据举报线索,该局执法人员当日即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拾牌·四川特曲酒(六十年代)”带盒包装2瓶,无盒包装2瓶,空纸箱1个(标注6盒装),该酒涉嫌使用与立体商标“泸州老窖特曲酒60版”白酒近似的标识。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国窖1573”白酒12瓶,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产品。
经查明,2023年10月,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供货商采购“拾牌·四川特曲酒(六十年代)”100箱,共600瓶,进货单价135元/瓶,总金额81000元,销售标价288元/瓶,实际销售价格230元/瓶,共销售24瓶,总金额5520元,其余当事人自用,现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票据和相关凭证。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的12瓶“国窖1573”白酒,平均销售价格665元/瓶,货值总金额7980元,无法提供合法进货票据和相关凭证,也无相关销售票据。这12瓶“国窖1573”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并没收4瓶“拾牌·四川特曲酒(六十年代)”、12瓶假冒“国窖1573”白酒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办理上述案件的执法人员经调查获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7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泸州老窖特曲酒60版”包装盒及酒瓶的立体商标(证书号第31295281号、第31295280号),其瓶身形状和颜色、排列等装潢风格能够显著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经过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该包装酒瓶的瓶型、颜色及装潢判断商品来源,因而具有特有性和显著性。“泸州老窖特曲酒60版”白酒及酒瓶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经对比,上述案件中的涉案当事人销售的“拾牌·四川特曲酒(六十年代)”包装盒及酒瓶的瓶型整体外形视觉效果与“泸州老窖特曲酒60版”的白酒包装盒及酒瓶形状外观近似,其包装盒均为大面积蓝白祥云图案、正面中部竖写特曲酒三个红色大字,酒瓶瓶身所印图案均为黄、蓝、白配色,瓶身正面字体颜色相同、字体相近,上中下均为横向布局,边缘为祥云图案环绕,在颜色搭配方面亦相近似。当事人销售的“拾牌·四川特曲酒(六十年代)”白酒各种要素组合起来,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同一案件查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的12瓶“国窖1573”白酒,也有确实证据可以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商标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办案启示
该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一是商家应增强法律意识,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在采购商品时,严格审查商品的合法性,避免因无知而违法。在进货渠道上,要选择正规、合法的供应商,对于明显低价商品应保持警惕,避免成为侵权链条的一环,并妥善保存合法进货票据和相关凭证。二是企业要重视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持续投入品牌建设和宣传,增强品牌辨识度和市场影响力。在发现侵权线索后,及时固定证据(如公证购买、鉴定报告),并联动市场监管部门形成打击合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是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交叉违法的典型范例,既警示经营者严守法律红线,也为消费者识别侵权商品提供参考。
□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 孙建新 郑浩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