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投诉举报件的执法人员姓名应公开吗?
近年来,职业索赔类投诉举报量大幅增长。有的职业索赔人在投诉举报后,申请公开负责具体投诉举报件处理的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编号,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公开,有的则不予公开。笔者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认为应不予公开。
不公开有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所有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执法证编号、执法领域、执法区域等内容,已在事前公开环节依法公开。具体案件的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编号,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某种程度上来说属于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检查权限,要求被检查对象配合调查、检查,防止无权检查人员违法检查。职业索赔人提起举报投诉及申请信息公开时,明知其提交材料的对象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有权处理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所涉及的经营主体进行调查、检查,并不是对职业索赔人进行调查、检查,无须向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不公开有法院判例支持
职业索赔人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满意,进而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布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的,后期存在骚扰谩骂甚至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928号案例——郑某德诉拱墅区政府、杭州市政府城建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支持行政机关不公开具体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证。判决书阐述不公开的理由为: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证件均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历次参与执法的人员名单和包括个人信息的执法证件,可能影响今后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威胁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且当此类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显著小于公开可能带来的危害性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
不公开不减损申请人合法权益
有的职业索赔人强调,申请公开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是为了便于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笔者认为,这一理由是个伪命题。因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代表的是行政机关,如果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只要申请人指出是哪一件具体案件,一定有对应的具体执法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接到申请人举报并到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后,若举报内容属实,便可对具体执法人员依法依规问责处理,在投诉举报后续环节申请公开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并无必要。
□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顾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