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奥楼宇设备工程公司交付使用不合格电梯案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1月06日 A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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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日,执法机关在都市港湾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号楼两台电梯正在运行,1号至5号楼电梯均由当事人销售安装,其未能提供电梯有效期内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执法机关遂对此立案调查。
  经查,2013年8月15日,当事人与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和《电梯安装合同》,并向其销售了由巨人通力电梯公司制造的18台电梯。2015年6月,当事人在获得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委托书的情况下,将以上18台电梯安装于都市港湾小区1至5号楼的住宅区和商场,住宅区安装10台,商场安装8台。至2015年11月2日案发时,住宅小区的10台电梯已安装完成,商场8台电梯未安装完成。2015年7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当事人将所安装的10台住宅区电梯中的6台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电梯不定期地提供给业主和装修工人使用。其间,1台电梯出现故障将小区业主关在电梯中。11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小区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6台电梯仍在运行使用。
  12月14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交付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电梯质量不过关是电梯事故频发的主因。本案当事人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就在住宅小区运行使用电梯,并因电梯出现故障将小区业主关在电梯的事件,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仍然运行质量有问题的电梯,当事人漠视法律,诚信缺失,实在让人忧心。执法机关在加大对当事人的行政指导力度之外,还需联合相关部门对当事人安装在小区和商场的所有18台电梯进行质量检测,排除安全隐患,避免电梯伤人的恶性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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