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提醒

“购车服务协议”与“购车协议”大不同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3月03日 A8 版)

  本报讯 近期,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到多起汽车销售投诉。调解人员收集投诉人相关材料后发现,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多为购车服务协议,并非购车协议。
  被诉方多为汽车销售代理服务公司,而非汽车直接销售方。被诉方帮助消费者购车,要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这样一来,消费者最终交款额就比从4S店等直接销售方购车高出1万元至2万元。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代理服务公司绝口不提代理费用之事,而主要是从汽车装饰费用中变相索取。一般的汽车装饰费用仅需几百元至几千元,而此类代理服务公司的装饰费用较正常费用高出很多,从而将代理费“名正言顺”拿到手。由于双方签订了购车服务协议,消费者亦不能提供所签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材料,造成消费维权困难重重。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优惠陷阱,在签订购车协议时,应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确定协议条款与口头约定一致再行签署,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吴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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