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调解一起新车自燃纠纷
本报讯 江苏省徐州市民王先生购买的新车3个多月就遭遇自燃,等待一年多没有得到满意答复,投诉一个月后,4S店赔偿了他同款同型号的新车一辆。
2014年2月10日,王先生购买一辆轿车,该车2014年5月23日在自家门口停放时突然自燃,当时汽车购买才3个多月,行驶里程7100公里。
因汽车还在质保期内,王先生认为此事4S店和厂家应该会处理好,事发后他立即告知厂家客服中心,并通过4S店与厂家协调处理。王先生认为,车辆停放处附近没有可燃物,也没有人为纵火,自己没有责任。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上写明,起火部位在车头,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由于事实清晰,王先生认为应由厂家和4S店赔偿。但4S店认为,该车售价7万元,使用了3个月折旧1万元即实际价格6万元,将6万元分成3份,由厂家赔偿2万元、4S店赔偿2万元、王先生自行承担2万元。王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拒绝这一处理结果,要求赔偿同款同型号新车一辆。
之后,4S店以“火灾原因不明”、要和厂家继续协商等为由,要求王先生继续等待。这一等就是一年半。
去年12月底,王先生将4S店投诉到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经过调查了解,王先生所诉情况属实。云龙区市场监管局以侵权纠纷接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销商承担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调解人员与4S店、厂家反复协商沟通,最终由4S店赔偿王先生同款同型号的新车一辆。
□苗 青 林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