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步伐
为了提高监管效能、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决定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信用约束保障公平竞争的信用监管机制依法确立,对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启三、李海燕、赵林中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对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法治化的实现将成为今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推进信用监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配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只有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下,才能更好发挥监管效能。因此,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步伐是一个紧迫的任务。
全国人大代表、金丝猴集团董事长赵启三在向大会提交的建议中阐述了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步伐的必要性。
赵启三说,企业信用体系是由企业信用观念、文化以及企业信用评价与激励、信息搜集、公示与使用、失信约束与惩戒等方面机制共同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社会系统。企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法治化,是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手段,确保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有效实施,其体现于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的全过程。
赵启三指出,实现法治化是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的必然要求,伴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放宽企业市场准入标准,简化企业登记程序,降低企业设立门槛,企业经营自主权得到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充分激发;“宽进”之后必须紧跟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严管”,以避免市场主体间利益失衡,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实现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企业信用体系实现法治化,可以充分发挥法治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特征,确保市场经济有序、合理运行,进而逐步提升国家治理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周口海燕职业中专校长李海燕表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法治化,目前还面临许多问题,最重要的是立法方面尚未形成完整体系。
李海燕说,我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尚缺乏专门的规划。应当说,国务院已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对于包括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均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但是由于企业信用体系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无疑有助于更好地指导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适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缺乏直接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李海燕说,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使用,国务院已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但是立法的位阶偏低;内容上更侧重于对于征信机构的管理,关于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的规定比较粗疏;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机构的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李海燕说,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各类型企业的登记管理条例均对工商机关应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虽由工商部门负责建立、维护,但企业的信用信息并非仅仅由工商部门掌握,各类信息散落在不同部门及各行业协会,这些部门之间往往缺乏信息的共享与交流,使信用信息的全面公示面临极大障碍。如何打破部门之间的界限,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是急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
李海燕说,为更好体现对于企业失信行为的约束及对于诚实守信者的激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但是,由于现有规范没有对限制或者禁入的具体条件、适用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使此种约束机制在实践中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与此同时,基于该条例在内容上的局限性,并未规定信用良好的企业应适用的守信受益机制,亟待在其他相关立法中予以必要的补充完善。
富润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曾经连续当选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赵林中说,信用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力保障。目前应注意出台和完善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是与信用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信用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二是与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保护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三是与信用服务机构业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和监督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四是与对失信行为惩罚有关的法律法规,目的在于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保证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行。
赵林中建议,要制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企业信用观念与文化、平台建设、奖惩机制完善、配套机制完善等问题提供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则指引。
赵林中说,要制定《市场主体信用法》,对市场主体信用的内容作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同时,为提升监管本身的中立性和有效性,立法应对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的监管机构进行调整和改革,从原来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实施监管改为由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部门进行统一监管。
赵林中建议,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分享与协作机制,有效避免“信息孤岛”现象发生。充分发挥工商部门拥有市场主体数据资源的优势,以经济户籍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动态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将分散于各行政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汇总整合、分类存储,形成信用信息资源库,集中进行信息公示。同时,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亦有利于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集中公示。
赵林中说,要逐步完善失信企业的约束机制和守信者的受益机制。一方面,明确规范对失信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限制与禁入的条件,将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作为是否限制与禁入的判断标准,同时逐步完善限制与禁入的程序机制。另一方面,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税收缴纳、土地出让等方面给予适当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其必要的优惠和便利。
□本报记者 王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