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联企业不能一“吊”了之
有人认为,长期、大量存在的失联企业不利于工商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严重影响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对其清理吊销工作刻不容缓。对这种说法,我没有意见,但对有些地方提出的将2015年1月1日以后登记的,连续6个月未经营、连续6个月未纳税的企业一律吊销营业执照的观点,持不同看法。
失联企业不等于“死户”企业。联系不上,不等于不存在、未经营。现在的审批制度允许企业“一照多址”经营,持有原来营业执照“一照一址”的企业,经营场所有可能发生了变化而未进行公示,所以不能简单地根据原有注册经营地址找不到,就认定为连续6个月未经营,而一律采取吊销的行政处罚。另外,连续6个月未纳税,并不能说明这部分企业不存活,只能说明在税务部门的登记表上未体现这部分企业的税收,也不能认定为这部分企业不存在、未开展经营活动。
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经济增速放缓,2015年1月1日以后登记的企业,客观存在有一些处于暂时歇业和观望状态,但这不能说明其没有复苏和重新参与市场竞争的可能。从认定失联的方式上来看,不能简单地以两次邮寄挂号信被退回就确认企业失联,因为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很有可能是委托中介办理的,存在经营地址不真实、不详实两类情况,仅仅因为两次挂号信被退回就认定企业失联不存在,而将其吊销,是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
从经济运行成本来看,对这部分企业如果一律采取吊销的行政处罚,对经济复苏将产生一定影响,因为这对其法定代表人重新参与经济活动进行了严重制约。就违法性质而言,这部分企业与严重违法和“老赖”的情况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不是严重违法,只是经营困难,对其简单地采取吊销的行政处罚,不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利于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如果单纯为了提高年报率,就对失联企业采取吊销措施,那是治标不治本。吊销使企业失去了经营资格,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换句话说,吊销只是让企业存在的形式发生了变化。有关部门应该简化注销手续,让企业方便地正常退出市场,才是治本之策。
明年,连续3年未年报企业将进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这样做和吊销的作用一样,但给了企业复活的机会。推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比大规模批量吊销行政处罚手段更科学,更符合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对上述企业,建议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其复活、复苏、改正的机会;采取宽松的退出机制,而不是一味地吊销处罚,为它们下一步参与经济活动保留准入待遇。也建议有关部门做深入调研,制定相对灵活的经济政策,扶持和激活这部分企业。
□卢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