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3月30日 A8 版)

  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大量涌现,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当好市场秩序的“守护神”,是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考验和挑战。作为基层监管干部,我们要在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的基础上,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职责法定,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应秉承职责法定的原则,这也是依法行政基本原理的要求。应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厘清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对于法律法规中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部门的,由法定监管部门依法履责;没有明确的,则由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分工履责。这有助于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落实。
  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衔接。要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就要厘清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往往由多个部门负责,如果企业出现违法或失信行为,那么是审批的问题还是日常监管的问题?公众应向哪个部门投诉?如果处理不好,容易产生职责推诿的现象。在实践中,既有“审管分离”的做法,也有“谁审批、谁监管”的探索。“审管分离”能够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相互监督约束,但需要加强审批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谁审批、谁监管”带来的问题是,审批部门需要建立自己的监管队伍,这与机构改革的方向不一致。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都是市场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事前审批的限制条件需要事中事后监管来维护,而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效果也取决于事前审批的质量。因此,在“宽进严管”的前提下,需要改变“审批”与“监管”的简单对应关系,构建大监管格局,做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实现监管的全覆盖。
  协同监管与大数据技术的支撑。实现事中事后监管需要不同层级政府和不同条线职能部门的纵横联动,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进而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形成监管合力。跨部门协同监管的基础在于打破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分割,消除不同部门数据库之间的障碍。传统技术在支持各部门协同合作上存在一定障碍,而大数据对于数据的获取和存储技术使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成为可能。因此,事中事后监管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各类监管资源,实施联合监管,推动多部门、多环节的协同运行。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信息,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市场活动加以评估,发现和应对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
  强化信用监管,突出信用约束机制。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事中事后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信用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营造自觉守信的社会大环境。“宽进”之后,市场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对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大幅度减少,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竞争,但也可能导致市场主体“带病”入市,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应增多。如果对失信者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守信者因经营成本过高遭受经济损失,对信用监管造成阻碍。
  构建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要鼓励社会监督,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健全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机制。通过社会共治,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公众、传媒的合作治理,实现监管任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川省梓潼县工商和质监局 汪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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