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机制初探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4月12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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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时代背景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相适应。主要问题有: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经济参与者信用记录缺失较严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现象屡禁不止等。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毋庸置疑,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对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与商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联系
  商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对于监管而言,集中于准入审核领域的监管部门必须转移到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上。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是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对经营主体进行有效规制的内在要求,二者都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出发点,互为表里,和谐统一。
  商事制度改革后,一些经营者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比如,认为放开准入、取消注册资本实缴就是履行主体责任不再接受监管和限制,可随意申报认缴金额、延后实缴,一些经营者轻言信用、不守合同,误以为可以逃避法律责任。上述问题的存在,人为加大了市场交易风险,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行政监管成本。而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恰恰是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网络,提供信用共享和评价平台,客观上督促企业重视信用,提高诚信水平,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毫无疑问,推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更加高效的运行,是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现状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具体内容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等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其本质是一种行政指导活动。该项工作历经近30年,目前已形成全国、省、设区市三级公示,层层递进、广泛函征的工作模式,即由企业向注册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自愿申报,按要求完善企业信用及合同管理信息,并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主导下向相关部门征求信用意见,最终取得在统一平台上向社会公示的机会。企业在统一平台上公示信用信息,多数是为了向社会彰显自身诚信度,以期获得政策便利和更多的交易机会。
  目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获得了全社会广泛认可,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所接受。广大经营者越来越认识到,必须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制度,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获得更大发展。

进一步完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机制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守合同重信用”网上公示系统,统一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在目前三级递进的工作机制中,各地虽有一定自主性,但由于各省、市对守重企业的理解和公示标准、方式并不统一,导致向社会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方式和效果也有差别,对企业在申报辖区之外应用“守合同重信用”品牌也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应注意统一全国范围内“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标准和流程,促进全国范围的信息共享和公示应用。这对于守重企业在品牌提升、社会认可、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有深远意义,也是实现社会共治的客观需求。
  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激励机制。应加大对守重企业的宣传力度,切实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要努力完善守重企业激励机制和部门间函告征信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完善退出机制。目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之后,相关撤销制度相对模糊,迫切需要监管部门把企业信用公示和信用动态监管的理论实践统一起来,完善动态监管和撤销退出机制。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目前企业公示信息是过去两年的信用信息,如果在公示之后企业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是否影响公示的公信力,是否需要启动退出机制,应着重考虑。
  完善自愿参与机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原则,在未来建立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平台中,是否可以有所突破,设立企业合同及信用信息通道,为每家自愿参与的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公示展示平台。即企业不以申报时间为限,不以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为限,随时可以登录平台展示其合同状况,笔者称之为“信用公示协议”,凡满足基本条件并注册的企业同意该协议即可参与。必须注意的是,上述做法并不是强制要求企业公开自身合同状况,而是鼓励其自愿参与信用展示。
  启动使用统一标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已经成为行政指导的一个品牌。笔者建议,每两年一度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应改变以往以文件下发作为启动标志的模式,固化启动时间,使用统一标志,在更大范围内扩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工作的影响力。一方面,可以提升该项工作的品牌影响力;另一方面,便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前做好工作计划,便于企业在固定时间做好申报准备。

□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 罗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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