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审应做到“三心”“二意”

高度的责任心
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案件核审,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案件核审就是对案件质量把关,核审人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履行自己的使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这里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是指对程序、证据、适用法律、调查结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等环节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单位负责人公务繁忙,技术性审查工作需要由法制或核审岗位的人员(以下统称核审人员)落实。
专门核审工作人员的优势有两点:一是业务能力强。与外界的监督比,核审人员是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熟知市场监管的法规和工作流程,容易发现办案中的瑕疵和问题。二是更加客观公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与相关办案人员相比,核审人员不直接参与办案,相对独立公正,有助于保持办案过程的客观性。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是确保上述优势作用充分发挥的关键。
默默无闻的平常心
工作性质使然,核审人员不可能在一线冲锋陷阵,只能在后台默默无闻工作付出。案子办得漂亮,在群众眼中更容易看到的是办案人员的功劳;案子出了问题,核审人员却有难以推卸的责任。从工作实践看,评比“十佳案件”“优秀案件”之类,立功受奖的从来都是办案人员,而一旦案件失误,核审人员却不免“连坐”“挨板子”。从这个角度讲,核审是个不大可能立功、却有可能背过的尴尬角色。因此,核审人员必须心平气和地面对那不属于自己的鲜花和掌声,才能担起那份责任。
明察秋毫的细致心
行政执法案件出错一般是两种原因造成:一是发生方向性的错误,在定性或适用法律上发生偏差,或程序违法;二是办案过程出现细节失误。
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办案大方向有多重把关,出错的可能性较小,而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往往容易被办案人员忽视,但恰恰这些“细节”有时会导致整个案件的搁浅、停滞。并且这些细节也导致办案人员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在法庭上,原告律师会对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每一件证据提出置疑,如果在办案细节上稍有处理不当,行政机关就会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
例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汽油时,因抽样方式不当,致使案件主要证据取样程序不合法,导致了行政执法部门在复议、诉讼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
某案件材料中,同一执法人员名字分别出现在同一时间段记录的两份各不相同的询问笔录中。这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可能认为是笔误,而一旦诉诸公堂,面对律师和法官,这些办案中忽视的细节很可能直接导致案件的结果发生根本转变。
细节决定成败。核审人员在把握办案细节上必须要有明察秋毫的细致心,才能及时发现办案过程中忽视的问题,纠正办案人员无意中犯下的错误,促进案件质量不断提升。
合作意识
核审人员与办案人员所处角度不同,工作中难免会有分歧甚至争执。但是,二者总体上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因为大家根本目的一致,那就是把案子办成铁案。
核审人员不在办案一线,而办案过程中情况往往是千变万化的、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所以,核审人员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凭着自己的“想当然”对办案人员指手划脚,但又不能完全让办案人员牵着鼻子走,要保持自身的客观公正。因此,这就要求核审人员既有主心骨,又要有灵活性。所谓主心骨,就是要坚持原则,坚守法律底限;所谓灵活性,就是认可办案人员的能动性,绝不超越核审原则,也不随意临场发挥,努力同一线办案人员形成工作合力,将案件办成铁案。
学习意识
核审人员只有掌握法律法规的精髓,方可炼就火眼金睛。曾经的核审工作经验告诉我们:在一线办案的时候,对于拿不稳的问题,不少办案人员往往采取“绕道走”的办法。但当身在核审岗位时,这些曾经模糊、绕道的问题正是核审工作必须要抓的重点、要点、难点。站在核审的角度,核审人员必须清楚这样的“绕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而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才能从容应对各种难题。
一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核审人员不仅要熟知市场监管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必须掌握一定法理知识和办案程序规定,不断提高法律素养。
二是注重积累实际核审工作经验。核审案件不是工业生产的“流水线”,绝不可能有固定模式,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案件,办案过程、案件证据也是天差地别。如果只会纸上谈兵,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处处碰壁。因此,核审人员不仅要注重法理学习,更要在实战中学习,可以通过向办案人员学习、开展办案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核审人员的专业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严格执法,才能做到发现新问题及时迅速,面对新问题心中有底,处理新问题游刃有余。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场监管局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