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抽检十九批次钢材发现

不合格钢材有“四宗罪”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4月14日 A6 版)

  □

  本报讯 近日,吉林省工商局发布近期该省流通领域钢材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共抽检19批次样品,11批次不合格。
  吉林省工商局近期委托辽源市工商局对标称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霸州市等地19家企业生产的钢材进行了抽查检验。
  本次抽检依据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和GB/T700-2006《碳素结构钢》国家或行业标准,重点检测样品的标志、尺寸、屈服强度、抗拉强度、重量偏差等指标,共抽检19批次样品,11批次被判定不合格,不合格率为57.89%。
  不合格样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个。
  一是标志不合格。为了便于区分和使用,各种钢材应有标志,即打钢印。钢印一般应打在钢材的端面或距离钢材端部100mm的钢材表面,内容包括钢种、炉号、罐号、锭号、段号等。直径或边长大于40mm的钢材钢印可打在端面上,对直径或边长小于40mm的钢材钢印可打在端面上,或打在铁牌上,铁牌捆挂在钢材上。标志应该清晰明了。此次不合格的样品中大多是没有标志或标志内容标注不标准。
  二是尺寸重量偏差不合格。该项目不合格的钢筋重量偏差值达不到标准要求,内径偏小,比同规格合格钢筋的耐腐蚀性能差,抗拉强度也较差。
  三是屈服强度不合格。屈服强度是金属材料发生屈服现象时的屈服极限,亦即抵抗微量塑性变形的应力。当受到大于此极限的外力作用时,金属材料将产生永久变形。也就是说,该项目不合格的钢材更易永久变形。
  四是抗拉强度不合格。抗拉强度是钢筋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建筑工程中抗变形能力的重要保证。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使用劣质母材,导致产品的碳含量偏高,致使产品的抗拉强度达不到标准要求。
  吉林省工商局要求自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合格商品经营者应依据公布的信息,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辖区工商机关要对本辖区市场上销售的不合格商品组织清查,对不合格商品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

□荆雳钧

 

网友最新留言
我要评报
  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