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4月19日 A6 版)

  本报讯 近日,“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二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6万元。
  杭州市中院认为,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刘泽岱受崔世昱导演委托后,独立创作完成了3幅美术作品,以线条、造型的方式勾勒了具有个性化特征的人物形象,体现了刘泽岱自身对人物画面设计的选择和判断,属于独立完成的智力创造成果。无论是崔世昱作为动画片导演,还是郑春华作为原小说作者,均未对人物的平面造型进行过具体的描述、指导和参与,故应当认定刘泽岱对其创作的3个人物概念设计图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同时,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当时的创作背景,该案实际情况,平衡原作者、后续作品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原则,认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方式并无不妥,既符合该案客观实际,也在合理的裁量范围之内。

□钟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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