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销售假冒润滑油获刑
本报讯 朱某某明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润滑油是违法行为,但为牟利仍铤而走险,与他人合伙购进散装润滑油,仿冒知名品牌进行销售。日前,被告人朱某某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10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与黄某某各出资15万元注册成立石嘴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润滑脂、机械设备等。朱某某与黄某某未经昆仑牌注册商标人许可,使用带有昆仑牌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包装桶、商标标识、防伪标识等,将散装润滑油分装后,冒充昆仑牌润滑油销售。
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冒用该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达22.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在案发现场查获的润滑油中,有16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应酌情对被告人朱某某从重处罚。综合量刑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包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