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终审维持商评委裁定
“镇氏兄弟”与镇氏商标近似
本报讯 北京市高院日前对镇氏兄弟ZHENSHIXIONGD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关于该商标在医疗诊所、医疗按摩等服务上无效的裁定。
诉争商标为第10756370号镇氏兄弟ZHENSHIXIONGDI及图商标,由镇常恭风湿病门诊于2012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医疗按摩、保健站、美容院、理发店等服务上。
2014年5月,麻塘风湿病医院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镇氏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提出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引证商标为第1479930号镇氏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1999年10月22日,核定使用在原国际分类第42类医疗诊所、医院等服务上,商标权利人为麻塘风湿病医院。
2015年1月,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诉争商标在医疗诊所、医疗按摩、药剂师配药服务及保健站服务项目上予以无效宣告,其他服务予以维持。
镇常恭风湿病门诊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随后,镇常恭风湿病门诊又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镇氏兄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镇氏”,且无论“镇氏”是否为湖北省咸宁地区常见姓氏,添加“兄弟”二字组成商标后亦不足以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显著区别,仍然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医疗诊所等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近似商标的情形。另外,直至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仍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商评委依据该合法有效注册商标对诉争商标作出宣告无效裁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北京高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新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