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不副实投诉 及时调解退货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5月12日 A5 版)

  投诉:
  2015年3月9日,陕西省消费者王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兴市消委会)投诉称,其2015年3月初到东兴市旅游时,专程到东兴市某商业中心,选购了该店宣称的“老挝花梨木”沙发十件套样品,支付总货款5万元,并开具了单据,单据上标注有“花梨红木”字样,双方约定免费包送到家。然而,当王某收到家具后,发现与原店的样品不一致,于是找到陕西省林业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套沙发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家具材质为卡雅楝,并不是“老挝花梨木”。王某认为,该套家具与原样品以及该店老板介绍说明的情况不相符,自己被欺骗了。王某立即赶回东兴市,向东兴市消委会投诉并提出3点要求:1.无条件退货,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货款5万元;2.由该店支付退货产生的运费6000元及检验费1300元;3.由东兴市消委会警告该店并规范其经营行为。
  调查:
  接到投诉后,东兴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查看王某的投诉书、检验报告和收据,随后立即与王某一起前往该商业中心找到经营者调查情况。经现场查明,该沙发产自越南,办理进口手续才到东兴市销售。该沙发的材料源自何方不明,并没有说明是产自老挝。店主凭自己的经验和常识,猜测花梨木源自南美洲,但沙发是越南产,从越南进口而来,在没有了解材料来源的真实情况下,销售时店面招牌宣称“老挝花梨木沙发”。
  分析:
  本案中,该沙发的材料源自何方不明,也没有说明是产自老挝。店主仅凭自己的经验和常识,在没有了解材料来源的真实情况下,对外宣称是“老挝花梨木”沙发,此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一条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与此对应的是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即该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义务。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专门对经营者以样品销售的经营方式作出了规定,设定了法定义务即“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中,该商业中心的行为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因此,消费者王某提出“无条件退货并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货款5万元”及“由该店支付退货产生的运费6000元及检验费1300元”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处理:
  在日常受理的消费投诉中,类似这样引人误解的案例时有发生。当双方对家具材质的真假存在争议时,在商家不配合的情况下,调解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本案中,王某单独送检,如果经营者不认可检测结论会涉及再次检测的问题,东兴市消委会通过现场调查等细致的工作,帮助消费者完善了证据,这对于消费者成功主张权利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经东兴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店方接受退货要求,返还款项5万元给王某,并承担家具返回运费6000元及检验费用1300元。(案例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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