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更合同 押金能否全额退款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5月26日 A8 版)

  [投诉情况]
  2015年12月13日,消费者邓先生从广州市花都区一汽车专营店预购了一辆东风风行汽车。购车时,邓先生支付5000元押金,该汽车专营店开具了收据。随后,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车款,购车时邓先生需要支付3.7万元的首付,后续月供费用为1853元,期限为3年。
  12月16日,汽车专营店联系邓先生,告知其月供费用需每月提高75元,即月供费由1853元提高到1928元。邓先生认为,商家擅自改变合同,私自提高月供费用的行为违反合约,要求解除购买合同,退还押金。汽车专营店以邓先生单方解除合同为由,拒绝向其退回押金。

[投诉处理]
  2016年1月4日,邓先生向广州市花都区消委会进行第一次投诉,要求维权。广州市花都区消委会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于1月4日到现场处理。经过调解,汽车专营店最终同意退还押金,双方消费纠纷达成和解。
  1月12日,邓先生以汽车专营店未全额退还押金为由,进行第二次投诉。经了解,汽车专营店退还邓先生的押金为4400元,由于签订合同后,邓先生办理小车号牌需办理居住证,因此扣除办理居住证费用600元。花都区消委会的工作人员第二次调解时,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未达成一致协议,只好宣布终止调解,建议消费者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法理分析]
  第一,押金不是定金。
  从法理角度看,明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区别很重要。在上述投诉中,消费者邓先生所交的押金5000元的确不是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签订的合同或收条上写有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诚意金或者订金等,只有在协议里明确表述定金性质(即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上述已交纳的金额作为定金处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才等同于定金,才构成定金合同。否则作为预付款处理,一方不履约时可以要求退还。
  经调查,在上述消费纠纷中,争议双方在所签订的订车合同中,并没有就押金明确表述为定金性质的内容,因此该5000元押金不属于定金性质。
  第二,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上述消费纠纷中,汽车专营店未与邓先生协商一致,无权变更合同。其擅自变更合同行为相当于向邓先生发出新的要约,该新的要约未经邓先生承诺,变更后的合同不成立。
  在上述消费纠纷中,邓先生所购车的汽车专营店变更合同不成,又不选择继续履约,这种行为存在过错,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合理,理当获得全额退款,故汽车专营店无权扣除600元办证费,相反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

[消费警示]
  押金在大多数人看来是可以退的,但有的情况下,则属于不可退的范围。因此,广大消费者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在购买方单方解除合同时,押金有两种情形不可退:一是在合同中有将押金明确表述定金性质,即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上述已交纳的金额作为定金处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是双方自愿约定押金不可退。
  第二,当消费者发现合同中经营者将押金以事先打印好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押金不可退”,可认定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押金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已签订买卖合同并交纳押金的,消费者如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在退回押金的同时也负有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以实际的损失为准。经营者此刻如主张损失,必须拿出造成损失多少的证据,否则消费者可不予赔偿损失。

□张 冬 曹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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