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时注意识别“霸王条款”
买车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但难免遇上商家的“霸王条款”,这就需要消费者睁大眼睛,在签订合同之前注意仔细识别所有条款,及时发现其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工商局双生分局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归纳出易被消费者忽视的“霸王条款”类型,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予以注意。
2015年6月5日,双生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位于玉林市城区的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汽车销售公司自2015年始,在汽车经营活动中一直向消费者提供单方预先拟订的格式合同,其中存在不少“霸王条款”。比如“……第四条 双方特别约定:有以下四项任意一项情况出现,买方交纳的定金卖方有权不给予退还。1.因特殊情况或厂家配置调整导致无法按期交车,若双方商议无果,卖方原额退还买方所交的定金,但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责任……”至2015年6月5日案发之日,当事人与汽车买受人签订的若干份汽车销售合同中,均含上述格式条款。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之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玉林市工商局双生分局责令该汽车销售公司立即停止合同违法行为,并实施了行政处罚。
随后,双生分局归纳出了常见的“霸王条款”类型。执法人员指出,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比如经营者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的,约定经营者可以免责;由于经营者问题导致超过交车日期,约定经营者仅退还定金即可等。
第二类,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比如对违约金的设定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合同签订之后,如遇厂家上调整车或零部件价格,约定经营者可以按照厂家调整后的价格执行等。
第三类,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比如消费者贷款购车的,须按销售方要求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等保险;在条款中注明“本公司拥有对上述条款的最终解释权”等,为今后出现纠纷时着想,方便经营者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从而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由于格式合同条款是合同提供方为了方便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因此合同提供方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条款,消费者只有签与不签的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要擦亮双眼,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合同各项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第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消费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胡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