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京工商朝团结湖处告字〔2016〕第224号北京中昊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服务费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6年5月26日至6月15日,我们陆续接到消费者任瑶、付饶、卢茜的申诉,反映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退还他们的租房押金或者租金。经过调查,当事人应退还任瑶房租2400元、押金1200元;应退还付饶押金2300元;应退还卢茜押金1800元。共计:7700元。
我们分别于2016年6月16日、6月20日、6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你公司一直未前来接受调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构成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服务费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700元;2.罚款7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孙鹏、骆春青
联系电话:010-85589301、85589306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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