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7月13日 A9 版)

  京工商房许撤字〔2016〕第002号北京亚美华荣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利用徐巨川丢失的身份证,将徐巨川变更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你公司所提交的本次变更登记档案材料中的承诺书、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股权转让协议内“徐巨川”签名均不是徐巨川本人所写。上述事实有徐巨川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贾琦调查笔录、北京亚美华荣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材料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作出撤销你公司2014年1月6日变更登记许可的决定。
  我局于2016年6月25日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公告,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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