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7月13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字〔2016〕第11477号

当事人:北京诺达艺展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69号1幢1座1405室
注册号:110105013766120
法定代表人:岳保娟
  经查,2014年9月24日,我分局接举报人来信,反映当事人冒用举报人丢失的身份证作为监事并伪造签字取得公司登记,我分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取证。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笔记鉴定,登记材料中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一页监事的签名与举报人不是同一人所签。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11年4月12日取得公司登记。上述事实有举报人举报材料、现场检查笔录、海淀公安派出所证明材料及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我分局于2015年10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大屯告字〔2015〕第84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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