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的法律保护问题(一)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7月28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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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复杂冗长的外文商品名称或商标不利于我国消费者记忆、朗读和宣传,生产者一般会选择一个既能表述产品功能,又和中国语言习惯相符的中文译名。然而,该中文译名可能已经被中国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其他生产者注册为商标,外文商标权利人和中文译名商标权利人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文作者从外文商标及其中文译名的含义着手,从范围、条件和路径3个方面分析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的常见类型
  1.外文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可以看出,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外文商标的本质仍是商标,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在实践中产生争议的外文商标,不仅是非中国文字,而且是非国内生产经营者在中国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因此,外文商标应当满足3个条件: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文字不是汉字、该商标为外国生产经营者注册或使用。
  2.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
  外文商标翻译成中文主要有3种方法:音译、意译及音意两合。例如,LAFITE翻译成“拉菲”就是音译的典型,即直接根据外文发音,选取合适的中文谐音进行表述。意译是根据外文的实际含义,而不考虑外文发音进行翻译,如WALKMAN翻译成“步行者”。音意两合法是综合考虑外文商标的外文发音和中文含义后,兼顾二者作出的汉译,如Coca Cola翻译成“可口可乐”,既和发音相似,又表明该饮料很可口。一些简称和俗称也逐渐成为外文商标的中文名称。如“索爱”是索尼爱立信的简称之一,Viagra俗称“伟哥”。

二、外文商标中文译名争议典型案例
  (一)陆虎案
  案情
  原告路华公司系国外知名越野车生产厂商,其英文商号和注册商标均为LANDROVER,第三人吉利公司系我国民营汽车生产厂商。1999年11月10日,吉利公司在汽车和周边商品上申请注册了陆虎中文商标,2001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路华公司随即于2004年4月26日向商评委提出对陆虎中文商标的撤销注册申请,但商评委最终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路华公司不服裁定,起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的裁定,要求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以前,英文“LANDROVER”越野车已经在中国被呼叫为“陆虎”,陆虎商标在汽车领域以及与汽车行业相关的领域已经具有较大影响,吉利公司理应知晓中文“陆虎”与英文“LANDROVER”的对应关系以及该名称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但其仍然将中文陆虎申请注册在汽车等商品上,其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二)永恒印记案
  案情原告戴比尔斯百年有限公司系FOREVERMARK商标和FOREVERMARK及图商标的持有人。2005年2月,高文新在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宝石(珠宝)等上申请注册了永恒印记商标,2008年4月被核准注册。2011年6月,戴比尔斯百年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申请。商评委最终裁定永恒印记商标予以维持。戴比尔斯百年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起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的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高文新的再审请求。法院认为,永恒印记商标与FOREVERMARK商标、FOREVERMARK及其图形组成的商标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后两个商标中FOREVERMARK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 永 恒 印 记 ”的 词 语 搭 配 形 式 与FOREVERMARK 一 致 ,亦 可 译 为FOREVERMARK。FOREVERMARK与永恒印记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二者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三)拉菲庄园案
  案情
  原告金色希望公司于2005年在葡萄酒、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拉菲庄园商标,于2007年被核准注册。拉菲酒庄为LAFITE商标注册人。2011年8月24日,拉菲酒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拉菲庄园商标的注册。商评委最终裁定撤销拉菲庄园商标。金色希望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起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商评委的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和商评委的裁定,认为拉菲庄园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拉菲,与LAFITE标识在字形、读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仅有少量专业性报刊对引证商标以及“拉菲”等有所报道,且大部分报刊的专业性强,受众面较小,难以认定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内地具有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将引证商标与“拉菲”进行对应性识别,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拉菲庄园商标注册不违反《商标法》规定。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
  (四)乔丹案
  案情
  乔丹公司2000年9月25日在申请注册乔丹QIAODAN及图商标,2012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2012年10月3日,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商评委最终裁定维持乔丹QIAODAN及图商标。迈克尔·乔丹不服,起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商评委的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为QIAODAN仅系乔丹的汉语拼音,不唯一对应Jordan,且Jordan为美国人的普通姓氏而非姓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乔丹和QIAODAN明确指向迈克尔·乔丹。乔丹QIAODAN及图商标中图形部分的人体形象为阴影设计,未能清楚反映人物的容貌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争议商标中的形象认定为迈克尔·乔丹。因此,乔丹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商标法》。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乔丹案。
  上述案例有4点相同之处:1.外文商标在该国乃至全世界都享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2.该外文商标权利人在中国未申请注册对应的译名商标;3.中国生产经营者首先在中国申请注册前述争议商标(即该外文商标中文译名);4.外文商标权利人和中文译名注册人基本为同业竞争者。
  从列举的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目前对外文商标中文译名并未形成统一的保护标准,也没有确切的规范性指导,商评委和各级人民法院在解决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相关纠纷时裁判结果往往不一致,不利于中外商标权利人对商誉的经营、消费者对商标的信赖,也不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 吴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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