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加油站柴油硫含量超标被查处
没收违法所得2.82万元,罚款17.3万元
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工商局向一加油站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82万元,并处罚款17.3万元。
2015年9月21日,秀屿区工商局执法人员陪同福建省工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人员,对辖区某加油站的在售柴油进行随机抽检。“我们是秀屿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执法证,现在要对你加油站出售的柴油做一次抽检,请予以配合。”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加油站老板游某拿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配合做了柴油抽检。
12月9日,秀屿区工商局收到宁波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该加油站出售的柴油硫含量超标,不符合GB 19147-2013《车用柴油(V)》中0号车用柴油(IV)的技术要求。当天,执法人员即向加油站送达了抽检报告单,并告知其如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
此后,上述加油站未提出复检申请。
秀屿区工商局认为,该加油站销售的柴油不符合GB 19147-2013《车用柴油(V)》中0号车用柴油(IV)的技术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遂于12月29日立案调查。
今年1月28日,执法人员针对该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柴油的涉嫌违法行为,对游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被抽检批次柴油为该加油站于2015年8月8日从某石油公司莆田分公司购进的车用0号柴油,一次共购进18吨,每吨按密度829.5kg/m3
折合共计2.17万升,进价共计8.73万元。截至2015年12月9日,该批柴油已按5.32元/升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经营额共计11.55万元,获利2.82万元。
游某辩称,该批次柴油是其从正规渠道购买的,有正规购货发票,这批柴油不可能是不合格产品;就算这批柴油确实是不合格产品,但其本人并不知情,也属于受害者,行政处罚对象应该是上游经销商。
对此,工商部门认为,首先,游某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并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游某对该批次柴油被抽检的程序、检验结果等事实都签字予以认可;其次,成品油流通领域的零售商、批发商若未能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包括索票索证、仓储管理等),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以上事实,对游某的辩解,该局不予采纳。
秀屿区工商局认为,该加油站销售不符合GB 19147-2013标准要求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遂予以查处。
□翁建喜 欧湖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