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保不及时 厂家被罚4万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7月28日 A8 版)

  本报讯 7月13日,福建省仙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电梯公司送达罚单,责令其立即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保,并罚款4万元。
  4月13日,榜头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联合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人员依法对榜头镇的仙游工艺博览城一户企业的两部电梯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检查时,这两部电梯正在运行使用,电梯使用者仙游县某有限公司电梯负责人洪某及电梯维保人员陈某在现场陪同检查。现场有该公司的电梯保养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及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服务报告书4张(3月1日、16日各2张),现场未发现这两部电梯3月16日以后至该局检查时的保养服务报告书。该电梯公司的行为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立案调查。
  经查,该电梯公司与经营企业签订有电梯保养服务合同(保养起止时间:从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负责保养保全公司的两部品牌电梯。合同中要求电梯公司派出保养人员每月两次定期对该电梯进行保养。陈某分别于3月初及3月下旬初对该两部电梯进行维保后至该局当日检查时就未再维保,时间已超半个月。
  执法人员认为,该电梯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负责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负责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该电梯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

□郑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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