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要处罚 主动补救可轻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8月11日 A5 版)

  消费者陌陌:最近我上一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网站,总能看到不少关于商品质量的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这项工作开展得真不错。
  工商大姐: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根据市场监督检查情况,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会适时发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商户丁老板:那么,对有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销售者,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又会怎么处理呢?
  工商大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对于销售者违反85号令规定的,将依照《消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85号令中关于法律责任的部分规定很详细,可操作性也很强。
  例如,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商户丁老板:如果销售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最后的处罚会不会轻一点呢?
  工商大哥:你说的这种情况可以相应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销售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措施,自觉解决消费纠纷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就是,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商户丁老板:这些规定还挺人性化的,而且表述清楚明白,很容易理解,让销售者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工商大哥:没错!其实,类似的表述还有很多,我就不一一举例了,希望大家平时能够经常学习85号令相关内容,不触红线,做守法经营的模范,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环境尽心、尽力!

□文 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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