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商品拆封后也能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亮点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8月11日 A5 版)

  本报讯 (记者 喻山澜)8月7日,记者收到快递送上门的一部手机,但对方不让拆开手机包装验货。若货不对板想退时,也许会遇到新的麻烦。目前,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但这种状况想必不能持久。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共八章、七十条。其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此外,对缺陷产品应及时召回、发行多用途预付卡要有许可、快递丢失明确三类赔偿责任、建立全国统一的维权平台等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也在《条例》中有所体现,可谓亮点频出。
  两年多前施行的新《消法》亮点之一就是支持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提出,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
  《条例》明确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条例》同时设定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几种情况,如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不过,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据了解,《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经营者欺诈、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特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消费维权部门协作等问题,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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