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情权不可侵犯
——四川省峨眉山市一起“代步车”消费纠纷调解记
【案件回放】我被经销商忽悠了
“都是消费知识欠缺惹的祸。非常感谢你们,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四川省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符溪市场监管所成功调解一起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纠纷,为消费者杨某某要回了2.65万元“代步车”购车款。
事情还得从今年6月21日说起。
当天,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消费者杨某某为了方便出行,在符溪镇某车行花费2.8万元购买了一辆电动四轮“代步车”。
“购车时,商家称该车可以在公路上行驶,可以入户上牌照等。我把车买回家没几天就被交警查扣了,几经周折才把车取回。”杨某某说。
杨某某觉得被经销商忽悠了,随即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车。但经销商一口咬定自己销售的车辆质量合格、来源合法,自己持照经营,也没有说过该车可以在公路上行驶,可以入户上牌照等,因此不予退货。
双方僵持不下。无奈中,杨某某来到符溪市场监管所投诉,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到杨某某的投诉后,符溪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商家调查了解情况。经核查,杨某某购买的是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代步车”,厂家的生产许可手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核定该车辆为“B级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很显然,商家在销售时故意隐瞒了车辆的真实用途,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执法人员明确指出商家的行为涉嫌侵权,支持消费者退车诉求。
后经调解,因该车杨某某使用了一段时间,杨某某同意支付车辆使用折旧等费用1500元,并退还商家车辆,经销商退还2.65万元购车款,双方握手言和。
【分析思考】这是一起典型案例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在本案例中,生产厂家提供给商家的生产许可手续明确核定了该型号车辆的实际用途,商家是很清楚的,但商家在销售车辆时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这一事实,相反还进行虚假宣传,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原则,理应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埋单”。
【监管建议】“代步车”问题需立法解决
近年来,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受理多起电动四轮“代步车”消费纠纷,有的还是群体性消费纠纷。电动四轮“代步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是频频出现。为此,峨眉山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联合开展电动车监管行动,但受制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效果不够理想。
据了解,“代步车”不是汽车,不是残疾人专用车,一般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上核定该型号车辆的表述多为“B级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但是,目前市场上打着所谓助残、助老旗号的“代步车”卖得红火,在机动车道上不时可以见到这种“代步车”与汽车并行;在非机动车道上,“代步车”更是常见。
目前,我国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代步车”在市场上销售。但在行驶环节,“代步车”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不准上路行驶,也无法取得汽车牌照。然而,部分经销商在销售时往往故意向消费者隐瞒此类事实,宣称车辆不需要上牌,不需要驾照,也不需要购买保险,随买随走,交警也不会查处。消费者因此陷入认识误区,对驾驶老年“代步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认识不足,这就造成与“代步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尽管“代步车”给交通管理带来困扰,但“代步车”的确也给中低收入人群带来诸多便利,合理的市场需求不容忽视。相关部门应疏堵结合,把低速电动汽车作为专门类别纳入管理,明确产品标准、生产资质,制定配套的交通政策,对市场加以引导和推动。同时,应加强道路交通监管,严格规定小型电动汽车限行路段。在车辆上牌、驾驶员资质认定方面进行相关配套,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
□张云刚 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