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娘水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被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9月07日 A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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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上海常州大娘水饺餐饮有限公司徐泾店自2016年4月15日起,在经营场所店堂内的玻璃上张贴含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大娘水饺所有”等字样的海报。上述海报由当事人总公司上海常州大娘水饺餐饮有限公司制作,当事人未通过上述海报获得收入。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200元。

□卓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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