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媒体成为违法医药广告重灾区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09月07日 A5 版)

  “服了××药物,癌症治好了!”……这样的广告如今在电视、报纸上仍然经常见到。尽管新《广告法》施行以后,政府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广告行业得到了规范,但像这样的虚假违法广告并没有杜绝。
  笔者观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北京、山东等地仍有部分媒体顶风作案,刊登、播放虚假广告,且各地特点均不相同。

北京:纸媒“青睐”虚假医疗广告
  在北京市工商局公示的违法广告案件中,当事人京华时报社称得上是“常客”。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京华时报社发布了2条次标称为“普健硒胶囊”的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中含有“科学家发现长寿硒,一天一粒祛病痛,一天一粒长寿硒,对治疗肿瘤、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都有一定效果”等表述。上述广告内容中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处以罚款1.2万元。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京华时报社发布了2条次标称为“利尔眠”的药品广告。该药品广告中含有“曲靖:曲氏中医第十代传人,我国著名中医大家,国内知名医院内科专家;在五年的临床应用中,国药准字号药物利尔眠的实际效果得到了充分肯定;两服药服用完,每天享受深睡眠,患者身体机能恢复,不易醒,不做梦”等表述。上述广告内容中含有使用医生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保证的表述。朝阳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处以罚款1.5万元。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京华时报社发布了1条次标称为“巴戟口服液”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中含有“国药准字更放心,巴戟口服液国药是由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品,有治疗疾病作用的药品;服用巴戟口服液一周,尿频、尿急症状立刻减轻,夜尿次数明显减少”等表述。当事人还发布了1条次标称为“便携式腰椎间盘突出症治疗器”的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内容中含有“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历时8年研发,市场10年验证,持续牵引,支撑保护”等表述。上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发布。朝阳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2200元,处以罚款1.1万元。

山东:电视广播媒体是播放虚假广告“主力”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山东广播电视台于2016年3月22日在齐鲁频道发布的济南中医不孕不育广告的内容为:“治不孕又快又安全,当然去济南中医不孕不育医院。”广告中有两个幼儿画面。山东省济南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审查,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广告费750元,对其罚款750元。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济南广播电视台于2016年1月5日至1月19日在少儿频道发布“太极白金牌远红外颈腰腿痛贴”医疗器械广告,“太极白金”是产品的注册商标,商品名是远红外颈腰腿痛贴,属医疗器械。
  济南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少儿频道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广告费1180.8元,对其罚款20万元。
  治理虚假广告可谓老生常谈,说起来无外乎三个方面:媒体应严格贯彻新《广告法》,坚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理念,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监管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对虚假违法广告严管严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要轻信那些明显失真的广告。但唯有各方落实到位,广告市场环境才能得到净化。

□施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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