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地产商广告语使用不当被判赔17.7万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18日 A6 版)

  本报讯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日前就某房地产开发商使用“××邻里中心”字样发布广告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商在当地媒体作公开声明一次,消除影响,并赔偿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开支17.7万元。
  据悉,为推广商业房产项目,该房地产开发商在当地媒体显著位置刊登广告时使用了“××邻里中心”“吸金旺铺”宣传语,而该商业项目在其所在地路段设置的广告牌中也使用了“××邻里中心”字样,并在售楼处挂出了“年回报8%的邻里中心产权旺铺正式发售”的宣传条幅。为此,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在今年年初向吴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邻里中心”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地产开发商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4月,其邻里中心文字商标获准注册,此后邻里中心商标先后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该房地产开发商则辩称,其没有将邻里中心作为商标使用,只是在对外销售、宣传过程中使用了“××邻里中心”作为宣传语。“邻里中心”是通用名称,对其使用属于合理正当使用,没有侵权的故意。
  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邻里中心”并非通用名称,在商业中心周围及商铺外广告中使用“邻里中心”进行宣传,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房地产开发商未经授权在广告牌中使用“××邻里中心”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邻里中心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苏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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