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公布一批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18日 A8 版)

  编者按
  
根据中国广告协会近日发布的《2015年中国广告市场报告》,2015年我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超过2000亿元,占全国广告市场规模的48%。互联网广告的迅猛发展对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纷纷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在新《广告法》施行一周年之际,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版今日刊发这些案例及温州市净化网络广告市场环境的经验做法,供大家学习借鉴。

  自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施行以来,浙江省温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是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的监测监管,一年来查处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占到全部案件数量的50%以上,有力地净化了互联网广告市场环境。近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一批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分别如下:
  1.温州万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没有风险警示微信投资理财广告案
  2016年3月11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有关“中金国泰”的投资理财广告,广告中未注明风险警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800元。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发布没有风险警示微信投资理财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3月17日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投资理财广告,广告内容如下:“齐鲁锦泉汇金,盘后存量现金的理财方式……无论风险承受能力高低,投资者都可利用货币类基金盘活短期闲置资金,享受高于银行活期的投资收益。齐鲁稳固21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周三申购,预期年化收益率4.25%,无参与费用,风险低,流动性好。”上述广告没有风险警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元。
  3.温州长庚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利用自设网站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为提高知名度、招揽业务,当事人于2015年在自设网站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温州长庚耳鼻喉专科医院会聚18位知名专家、研发8大诊疗体系、引进28项成熟诊疗技术、患者满意度高达99.8%”等虚构违法内容。当事人还在广告中自称是“中国人寿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浙江省耳鼻喉专科医院、全国耳鼻喉新科技临床基地”。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对上述广告的虚假违法内容进行了整改,并提出从轻处理申辩意见。据查,当事人因广告违法行为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接受过行政处罚,虽然其三年内出现三次违法广告发布行为不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年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但也不宜适用从轻处罚情节。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4.瑞安市文德笔业有限公司利用自设网站发布虚构认证信息广告案
  当事人从2015年7月2日开始在其自设网站(http://wdby88.1688.com)发布含有“产品质量认证CCC、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等内容的广告,且不能提供上述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万元。
  5.黄朝燕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2016年3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温州市龙湾海城利民综合门诊部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的网站(www. zjyy188.com)上发布了含有“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中国十佳重点男科专科、中国诚信医院、市医保农保定点医疗机构”等内容的广告。经门诊部管理人员现场确认,上述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在网络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且广告内容虚假,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该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万元。
  6.苍南睿彤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案
  自2014年12月起,当事人在天猫网站上开设“睿彤家居专营店”,从事妙洁牌日用品销售经营活动,并自2015年9月开始依据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宣传资料,在店铺中发布含有“妙洁,轻松妙当家,是中国家用品行业第一品牌”等内容及以对比照片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7.平阳县佰优工艺品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发布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1月在天猫网站开设“佰优家居专营店”,并于其后发布含有“……增强人体免疫力,调理肠胃功能,促进血液循环”的产品宣传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万元。
  8.温州市凡美莎鞋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交易记录案
  当事人于2013年9月在天猫网站开设“凡美莎旗舰店”,从事皮鞋、皮鞋半成品(鞋包、大底、中底、鞋扣、鞋带及零配件)销售经营活动。2016年2月,为增加交易量、提升竞争力,当事人通过网络寻找能为其提供刷单服务的群体,并通过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让对方为其产品刷单,形成虚假交易记录。经天猫网站平台运营方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核实,2016年2月至4月间,当事人累计通过刷单的方式伪造了54份虚假的商品交易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基于其在案发后主动删除了虚构交易信息,并在网店主页向消费者公开致歉,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9.温州君龙游乐玩具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虚假宣传企业荣誉案
  当事人为提升企业形象,在赶集网上发布了含有“温州君龙游乐玩具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于一体的企业……公司先后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明星企业’等诸多荣誉”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并未获得广告中所宣传的荣誉,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万元。
  10.温州市永恒鱼粉有限公司发布虚假网络广告案
  2015年8月,当事人委托慈溪某公司制作网站(http://www.yonghengyuju.com)发布其宣传信息。2016年3月,为拓展业务、提升销量,当事人对网站内容进行修改,发布了含有“……公司拥有年产十万吨级规模饲料、鱼饵、添加剂生产流水线及专业的产品科研团队,是一家集产品研发和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先后引进日本株式会社先进工艺生产设备和丹麦SUNK标准化科学生产流水线,先进的生产流程、持续的工艺改进、科学的管理优化确保了产品的品质优异……产品畅销全国各地,远销韩国、日本、美国等地”等内容的广告,并在广告中宣称其2014年度企业资信等级为AAA,是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等。
  经查,当事人不具备日本引进的先进工艺生产设备和丹麦SUNK标准化科学生产流水线,也不是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元。
  11.文成县捷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网络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网站“micohanco旗舰店”中发布了一款衬衣广告,广告中含有“360度护颈,呵护颈部,预防颈椎病”“360度护肩,呵护肩部,预防肩周炎”“360度护腹,护腹暖胃,保护肠胃”“360度护腰,呵护腰部,保护腰椎”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所售衬衣并不具有上述功能,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元。

□广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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