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18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字〔2016〕第12522号

当事人:朱莲莲,女,34岁
身份证号码:33030419821029302X
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永民村19弄2号
  2016年9月7日,我们接到朝阳公安分局朝外派出所移转来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日坛国际商业中心2E25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共254个,其中LV35个、LOEWE13个、GIVENCHY19个、CELINE10个、CHANEL143个、CHLOE10个、BVLGARI13个、cartier4个、BURBERRY7个。经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2016年9月12日到其经营场所检查,现场锁门,当事人查无下落。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鉴定书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商标侵权商品254个、其中LV35个、LOEWE13个、GIVENCHY19个、CELINE10个、CHANEL143个、CHLOE10个、BVLGARI13个、cartier4个、BURBERRY7个。
  我分局于2016年9月22日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公告,送达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截止到2016年10月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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