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18日 A9 版)

  京工商丰稽查二听告字〔2016〕第45号

北京爱车喜刷刷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事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总部基地188号16区1号楼5层从事“爱车喜刷刷”品牌特许加盟、品牌代理经营活动。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你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发展加盟商,在自设互联网官方网站(https://www.aichexss.com)上发布广告,在“项目介绍”栏“利润分析”科目制作2个表格:其一“爱车喜刷刷上门洗车创业店分析表”表格,对办卡洗车、单次洗车、抛光打蜡美容3个服务项目分别就“收费、成本、毛利、数量、月利、年利”进行分析,得出“办卡洗车”年利216960元、“单次洗车”年利33120元、“抛光打蜡美容”年利72000元;其二“月度经营成本”表格,就“员工成本、宣传成本、其他支出、总支出、年度总支出”进行分析,得出“年度总支出”43200元;最后得出年度“总体纯利”278880元的结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你公司与加盟商签订1份“爱车喜刷刷”加盟店特许经营合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行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周冬生、齐强
联系电话:010—6333169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丰台分局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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