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18日 A9 版)

  京工商朝处字〔2016〕第12543号
当事人:北京程伟盛才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处雅宝里2号楼2A16室
注册号:110105015725157
法定代表人:刘星村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3月25日,向工商部门提交企业设立登记材料时,《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情况》等材料中“刘星村”的签名,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不是本人所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签名提交的登记材料,对举报人本人造成了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举报材料、鉴定文书、现场笔录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3年3月25日开业登记。
  由于通过当事人的注册住所和联系方式无法找到当事人,我分局于2016年9月3日,在《中国工商报》上以公告形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工商朝团结湖听告字【2016】第158号),告知了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朝阳分局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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