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要求推进基层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建设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20日 A3 版)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关于加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的指导意见》,要求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加强食品安全执法规范化建设。
  《意见》要求完善机构设置。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也可以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乡镇或在特定区域派驻检查人员。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突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的配备。检查人员必须在职在编,经过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派出机构、人员以及监管工作情况。
  《意见》要求明确机构事权。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承担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和食品药品流通企业日常检查,本区域内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添加剂的抽样检验,以及违法案件查处等职责,并按照相应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持证上岗、过程记录、日常检查、执法办案、应急处置等各项制度,制作并在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分布图、监管责任分解图,细化行政区域网格化管理。派出机构主要负责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管,重点查处贮存销售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等不安全食品。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级机关委托临时承担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检查职责。
  《意见》要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监管台账制度,明确台账的具体事项和要求,按规定合理设置保存期限。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并及时更新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主体的台账;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聚餐管理、举报投诉等台账。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其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及时、全面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和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不予公开的,需报请上级机关批准。派出机构要在办公场所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其食品经营监管职责、管辖范围及依据。派出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信息,要按照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意见》要求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履行告知相对人查封扣押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程序。派出机构对违法食品经营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按规定报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以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并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就地取证。
  《意见》要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合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案审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尊重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派出机构在行政区域内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台账,及时全面处理投诉举报事项,防止遗漏。派出机构承担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
  《意见》要求,严格执法监督。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着装并出示执法证件,遵守着装配备和系统标识统一规范,严格落实工作纪律和规程。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机构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食品经营监管执法检查或者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食品经营监管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派出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食品经营监管执法工作自查,自觉纠正不合法、不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

□肖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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