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统一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事项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20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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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盐务管理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执法证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制服标志、执法监督等相关事项进行统一规范。
  《通知》要求统一执法主体。各市(县、区)整合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实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以新组建部门名义进行的,使用新组建部门印章。
  《通知》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领执法证件的执法类别统一为“市场监管执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执法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开、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办理时限、决定、送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审查机制。
  《通知》要求统一执法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启用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基本执法文书,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文书与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的衔接。
  对于执法制服和标志,按照“规范统一、节约高效”的原则,《通知》规定全省体制改革后整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制服以“2005式”工商制服为基础,统一更换新的市场监督管理标志标识。
  《通知》要求统一法制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配备高素质法制人员,相关派出机构要设立专(兼)职法制人员,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指导、审核、听证、行政复议等相关工作。

□海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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