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要求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避免干预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现象的发生,《意见》明确禁止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借促进经济发展、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召开协调会、发内部文件或会议纪要或口头要求等形式,明示或暗示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受理的行政案件。
《意见》要求各行政机关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被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的,案件的承办机关或机构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2日内向被诉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上诉的建议。被诉行政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答辩材料。被诉行政机关被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决定不上诉或法院终审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的承办机关或机构应及时提出履行法院判决的方案报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有关事项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或需要其他机关配合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及时提出履行方案报上级行政机关或需要配合的机关,上级机关要及时作出批示,相关机关要积极配合,确保法院生效裁判得以执行。
《意见》对行政应诉答辩提出了明确要求。被诉行政机关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期提交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答辩要围绕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提出的主要问题等进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而未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在每月上报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统计表中,对未出庭原因作出说明。
《意见》规定,对行政机关干预、阻碍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故不予提交证据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依照《行政诉讼法》《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