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假食用盐经营者被送上法庭

吉林省消协为原告,长春市检察院支持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20日 A5 版)

  本报讯 (记者 喻山澜)卖假盐,害别人,最终也会害自己。10月17日,记者从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拿到一份起诉状——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最近起诉销售假盐的长春市光复路龙昌调料行及其3名实际经营人,目前长春市中院已受理这一公益诉讼。
  起诉状称:被告光复路龙昌调料行的登记经营者为韩昌,实际经营者为韩昌、韩成龙和王亚丽3人。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多次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包括其他调料行、食品加工厂等销售假冒食用盐9.45吨,另外有9.7吨假冒食用盐尚未实际销售。
  此案被当地公安机关破获,后被移送到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至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今年5月11日,宽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韩成龙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2.5万元;判处王亚丽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1万元;判处韩昌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万元。
  记者获悉,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批产品按GB5461-2000、 GB26878-2011、GB2721-2003标准检验不合格,查获的“高级精制盐”中碘的含量为零,不能进入流通市场。另查明,吉林省全境为缺碘地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的行为,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吉林省地方病第二防治研究所曾出具《食用加碘盐的说明》称:使用非加碘盐的,“易引起食源性疾病”。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关于销售不合格碘盐、非碘盐危害认定的函》称:销售非加碘盐的行为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犯罪行为。
  长春市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履行诉前程序,于今年6月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就本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吉林省消协高度重视检察建议,立即向检察院调取涉案的17份书面证据材料,对案件性质、违法事实、侵权后果作了基本了解,掌握了各方面情况。
  “作为诉讼主体,有必要对其他物证、书证等重要证据再次调取补充,全面掌握案件细节,做好应诉前准备。”吉林省消协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吉林省消协认为,被告所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且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根据《消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注意到,诉讼请求只有一项:判令光复路龙昌调料行及韩成龙、王亚丽等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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