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上去!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20日 A5 版)

  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句话道出了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而每个人、每个单位都应该时时刻刻记在心上。
  这是有感而发。2014年3月1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施行。该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在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年半,人们只看到区区三四起此类公益诉讼。
  今日本版除了介绍江苏省南京市一起供水企业公益诉讼,还介绍了另一起,是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起诉长春市一家调料行,因为该行大批量销售假冒食用盐,引起人神共愤。笔者注意到,吉林省消协之所以提起公益诉讼,是因为长春市检察院向其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其就调料行售假一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长春市检察院之所以要“督促”,是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笔者注意到,该《决定》中明确提到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有了“督促”二字,谁主动、谁被动就一目了然了。
  眼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经常发生,其中不乏“大规模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类可耻的无赖行径,各省级消费者保护组织完全可以主动出击,冲在前面,用公益诉讼去“伺候”他们,让侵权者、违法者暴露在阳光下,露出其可憎的嘴脸,使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丑恶的行为最怕曝光,最怕阳光,肯定也最怕公益诉讼。所以,对那些害群之马,一定不能心慈手软。
  如此一来,就应该重温“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句古语。平日里抽空就磨磨刀,不要让刀生锈,要让它随时明晃晃的,晃得让坏人害怕。新《消法》已经祭出了“尚方宝剑”,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使上刀山、下火海,又有啥好怕的呢?况且,形势并不是这么恶劣,检察院会在一旁“护航”,法院也会秉公断案,我们要做的就3个字:冲上去!

□喻山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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