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要求推动消费侵权案件公示工作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27日 A6 版)

  本报讯 10月19日,《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意见》指出,要坚持突出重点,切实强化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并推动消费侵权案件公示工作。
  《意见》要求充分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网上日常监测、检查执法中发现的情况,深入排查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将网络商品质量抽检纳入各地的年度抽检计划,统筹安排。突出数码电子、家用电器、服装鞋帽、儿童用品、汽车配件等网购热销、消费者反映问题集中的重点商品,参考网络商品销量和综合排名等因素,科学确定网络抽检的经营主体范围和商品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商品抽检。强化线上线下结合,同步推进商品质量抽检,抽检结果线上线下共同适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高效抽查监管。对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要大力推动《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28863-2012)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中的运用,扩大抽检结果的适用范围,提升商品抽检的影响力。针对抽检发现的重点问题商品,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有效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查重处典型违法企业、违法行为。要发挥网络商品质量监测(杭州)中心的作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重点监管,集中整治纵容假冒伪劣、不配合执法部门监管执法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切实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意见》指出,应坚持信息公开,推进网络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要健全和完善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制度,规范公布抽检结果的渠道和形式,利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官网、各种媒体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包含网络抽检在内的商品质量抽检结果信息,加强网络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推动消费侵权案件公示工作,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对于网络经营企业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管理。推动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让违法企业及有关人员“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要积极推动企业投诉情况公开工作,扩大企业投诉情况公开试点。抓住节假日、集中促销等关键节点,依法查办并公布一批大案要案,特别要曝光一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网络商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缺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信息公开,倒逼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健全和完善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从根源上提升网络交易商品的质量水平。

□胜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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