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职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思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0月29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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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3年启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项目以来,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的特色产业,经过3年发展,完成了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蜕变。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属于新兴领域,固有的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适用于该领域时,存在诸多模糊与不协调之处,制约了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2016年上半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税收政策通知)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商品清单),一定程度上为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依法监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了参考。

相关政策解读
  上述两份文件,值得注意的主要有两点:第一,按照跨境电商税收政策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行邮税计算和收缴税费,而是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第二,通过制定跨境电商商品清单的方式,明确可以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渠道进口的商品种类。跨境电商商品清单外的商品,一律不允许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渠道进口并销售。
  对于第一点,最明显的变化是取消了之前政策层面赋予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红利,把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入境,特别是保税仓模式入境商品的税收征管模式,调整为以征收增值税及消费税替代征收行邮税。该项调整主要针对海关部门的日常税务征收业务。但是,因为税种变动而产生的蝴蝶效应同样有可能辐射到工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上述文件出台前,在各地涉及跨境电子商务的司法纠纷中,被提及最多的是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渠道购入商品的质量、装潢是否要符合国内一系列强制标准及政策的要求。在已结案件中,认定产品的质量、装潢不需要符合国内的一系列强制标准及政策要求的数量极少。采纳这一观点的思路之一,是通过产品报关时所征收的税种为行邮税而反推出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间的法律关系为代理委托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在跨境电商税收政策通知下发后,因为所征收的税种发生变动,原判决中的论证基础已经丧失,该判决不应当成为后续判决的指引。这意味着,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把跨境电子商务中保税仓库模式下的交易继续认定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最为重要的论证基础已经不适用,后续的司法判决可能会将此种交易认定为一般买卖合同关系。司法判决的终局性特征,往往会指导在先的商业实践,一旦把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下的法律关系认定为一般买卖合同,也意味着对此种模式采用特殊的监管和规范措施失去法律基础。
  对于第二点,最显著的变化是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经营的物品种类作了大幅限制,制定正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最为严格的管理模式,其大幅削减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性。这就涉及“法治第一原则”,即对于企业和市场而言,法不禁止即可为。只有这样,人们才可以发挥创造力,创造出前所未有、前所未闻的东西。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以负面清单管理市场:凡是制度或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做的,就是可以做的。
  而正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则体现了一种相反的管理精神,即法无授权即禁止。此类管理模式往往针对公权力以及具有公权力特征的公共产品。
  因此,跨境电商税收政策通知与跨境电商商品清单所体现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不仅是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同时也体现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相关行业进行严格管理的决心。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范发展的几点建议
  准入管理准入管理是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的第一步,也是在其他环节进行监管的基础。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企业设立门槛大大降低,除特殊类型的企业外,对注册资本不再有最低要求,并且不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企业营业地址的要求也相应降低,在某些地区已经允许“一址多照”及虚拟注册地址的使用。因此,对从事跨境电商的企业进行准入限制是于法无据的。但是,《公司法》依然要求公司在注册时对经营范围作出准确、恰当的表述。虽然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现在一般认为是有效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工商部门依法对企业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工商部门可以企业登记备案为准入管理的抓手,向企业释明登记备案的重要性,并结合企业年报制度逐步做到科学管控。
  经营过程管理通过政策导向分析可以很清晰地发现,无论是制度层面的政策导向,还是实践层面的法理分析,通过跨境电商保税仓模式销售商品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法律关系与普通商品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并无不同,均是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综上所述,《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适用于跨境电商保税仓模式经营过程监管,对于该类企业不存在任何豁免情形。
  鉴于跨境电子商务本身的特征,对该类企业的日常管理,应着重以下两点:
  企业是否存在超跨境电商商品清单范围经营行为。已经发布的两批跨境电商商品清单虽然基本涵盖了区内企业前期在保税仓内备存的物品,但不排除有些企业大量备存的物品并没有在清单中。对于该类物品,企业应通过一般贸易途径正常报关入境或者退运。同时,也不排除一些企业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通过虚假报关的方式继续销售该类商品。工商部门可定期对跨境电商企业的网络店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内标准。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保税仓模式向境内销售的物品,其应当执行的产品标准与通过一般渠道在境内销售的物品并没有任何区别。工商部门可通过抽检购买的方式对商家所销售的货物进行检验,或通过与国检部门进行数据共享,了解其他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检测到的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依法监管相关企业。
  行政指导在进行监管的同时,工商部门同样可以对企业的日常经营进行相应的政策法规指导,主要包括以下两点内容:
  指导企业设计标准化格式合同。在现阶段,涉及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纠纷诉讼法院,最终作出不利于企业的判决,有一部分是因为企业在设计买卖合同条款时的失误所造成的。比如,在设计免责条款时,未对消费者进行特别提示,造成免责条款无效;在管辖权条款中,未对管辖法院作出选择,造成异地管辖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等。这类问题均可通过前期的合同设计进行规避。因此,工商部门可以召集行业协会共同起草一份较为完备的合同示范文本供跨境电商企业使用,尽可能地帮助企业降低运营风险。
  定期向企业提供国家最新政策等信息提要。跨境电子商务属于新兴行业,国家频繁出台相关政策。工商部门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把所获得的最新政策信息第一时间传达给企业,便于企业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局 宋玉池 陈强华 郑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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