挣三百三十元被罚六万元

福建仙游一商家煎包使用甜蜜素被重罚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10日 A6 版)

  本报讯 10月28日,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某餐饮店经营者凌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对煎包使用不合格甜蜜素,被没收违法所得330元,并被处以6万元罚款。
  9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股执法人员依法对鲤城街道某餐饮店制售的煎包进行抽样并送检。
  9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凌某送达了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莆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结论为“所检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凌某涉嫌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即被立案调查。
  经查,凌某经营的餐饮店所制售的煎包在当日的抽检中被检测出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凌某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且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据凌某所述,当天他共制售煎包550个,售价是每个2元,成本是1.4元,经营额共1100元,违法所得330元。
  据了解,甜蜜素又名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功能是增加甜味,其甜度是蔗糖的30倍~40倍。作为食品添加剂,它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的可允许使用范围不包含面粉制品,不能用于煎包的面皮中。
  据悉,消费者如果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饮料或其他食品,可能对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明显。经营者所产的煎包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为降低成本,同时满足消费者的口感,在产品中超范围添加甜蜜素。
  凌某制售煎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味素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凌某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郑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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