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对提供伪证当事人开罚单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22日 A6 版)

  本报讯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就当事人提供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2000年12月,案外人北京家佳康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家家JIAJIA及图商标(该案诉争商标)。2014年3月13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家家JIAJIA及图商标转让至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名下。
  2014年4月,商标局就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第三人李某、白某某不服上述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2014年1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李某、白某某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发票、广告登记证、清真食品准营证等证据。
  法院经核实发现,第三人李某、白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与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同一证据原件不一致,第三人在商标评审阶段与诉讼阶段提交的同一广告登记证内容也不一致,其中广告登记证中记载的时间2013年2月29日根本不存在,部分证据还存在篡改、伪造的痕迹。对此,第三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亦无法提供原件供法院核实。
  法院经合议后认定,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伪造,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罚款决定。

□钟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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