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管理责任照样被罚

益阳一医药连锁企业因未制止违法广告被查处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22日 A6 版)

  本报讯 日前,湖南省益阳市工商局资阳分局对某医药连锁企业未制止相关广告主在其分店内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新《广告法》施行以来,该分局首次对公共场所管理者进行处罚。
  前不久,资阳分局在整治药品广告专项行动中发现,辖区一医药连锁企业分店内玻璃柜上以及摆放于店堂内的彩页印刷品广告上均标有“喜××牌健康型卫生巾四大系列四大功能……提高免疫力……消炎止疼……平衡失调……加速体内排毒”等字样的宣传语。该分局调查后得知,上述广告系湖南某医药生物科技公司经该药店同意后在其营业场所内发布的,意在促销由该医药生物科技公司总经销的喜××牌卫生巾。
  资阳分局认为,普通卫生巾只是日常生活用品,并非药品或医疗器械。上述广告中使用了医疗用语或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以非药品宣称药品功效,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连锁药店及其所属上级公司作为专业医药销售企业,包括从业人员,理应具备相应的药学专业知识和必要的药品违法广告识别能力;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明知或应知广告主湖南某医药生物科技公司(另案处理)利用其经营场所发布违法广告而不予制止,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的规定。
  鉴于该连锁药店及其上级公司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故资阳分局依法对该医药连锁企业作出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该分局提醒为广告主提供发布载体的相关管理者,要认真学习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切莫认为只有广告主才对广告内容负责,而忘记广告发布载体管理者的责任。

□王名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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