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试验结论 不侵犯名誉权

天津市消协被诉侵权案终审结束,消协依法履行社会监督职责获支持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24日 A5 版)

  本报讯 11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市蓟县绿普生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普生公司)诉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绿普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5月至9月,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职开展蔬菜比较试验工作。比较试验结果显示,蔬菜整体质量呈安全水平,但一些标称“有机”蔬菜检出农残,其中绿普生公司种植销售标称品牌为“一见如故”的“韭菜”“芹菜”共2种“有机”蔬菜样品均检出百菌清单项农残,不符合国家标准《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关于“不得检出”的要求。比较试验报告发布后,绿普生公司认为天津市消协侵犯了其名誉权,向蓟县人民法院起诉。今年9月,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绿普生公司的诉讼请求。
  绿普生公司不服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开展的比较试验是为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提供参考性意见,是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行为。天津市消协出具的报告如实反映检测结论,没有使用贬低性、侮辱性语言,没有作合格或者不合格判断,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结合本案,天津市消协虽然不是为了消费目的而购买上诉人的产品,但作为社会公益组织,其行为实质上就是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评论。据此,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天津市消协对绿普生公司构成侵权并无不当。
  据介绍,本案是省级消协组织第一次、全国消协组织第二次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
  2003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因比较试验工作成为被告,3家电脑企业起诉中消协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报告侵犯了其名誉权,北京市一中院裁定中消协胜诉。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会长兼秘书长张正表示,比较试验工作的出发点是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客观的商品信息,指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同时,比较试验所反映出的某些商品存在的问题也会触动企业的利益。希望企业能够以闻过则喜的态度,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更好地从供给侧方面满足消费者需求。今后,天津市消协将继续大力开展比较试验工作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坚定不移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公益职责。
  据了解,2013年以来,天津市消协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公益性职责,相继开展了葡萄酒、空气净化器、蔬菜、不粘锅、粉丝、文胸、儿童护肤品、T恤衫、4K电视机、速干衣等多项比较试验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津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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