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车“退一赔三”案背后的法理与情理(下)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24日 A8 版)

  思考之三:消协聘请的顾问法律地位如何?
  该案自始至终有一名关键人物,就是泰州市消协聘请的汽车消费问题专家秦先生。
  1月31日,李先生与4S店交涉无果,向市消协投诉。市消协委托秦先生到现场查看。秦先生发现该车右后叶子板刷过油漆,而新车是油漆完工后组装,非专业人员难以发现上述问题。在之后多次交涉过程中,秦先生也为李先生提供了专业指导,及时固定了多个有力证据。
  而4S店对秦先生的身份和资质提出质疑,认为其不具有鉴定人资格,其分析判断最多作为证人证言,不应被法院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法院审查后认为,秦先生先后取得汽车维修高级技工、汽车维修技师、汽车维修高级技师等资格,具有汽车维修高级技工职称,其职业技能等级经过国家专业考核认定,且系消协聘请的汽车问题专家,其发表的意见应当视为专业意见。
  秦先生的专业能力在质证过程中再次得到验证。4S店调查发现,该车在李先生使用过程中,曾发生两次交通事故,所以认为该车是交付后发生事故并维修的。而秦先生则指出,两次事故的碰撞位置都不是争议位置,且发生在双方争议之后,即李先生是先与4S店发生争议,后车辆发生其他部位的碰撞事故。秦先生又建议李先生请交警部门出具对交通事故的详细认定证明,佐证其所遇事故与争议位置无关。
  由此可见,秦先生的专业意见对本案判决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思考之四:让4S店“退 一赔三”,是否责任过重?
  “退一赔三”的前提是认定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4S店明知或应知涉案车辆的实际状况,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就存在的瑕疵向李先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与之订立全新车辆状态下的买卖合同,其行为存在欺诈。
  那么,赔偿金额是根据《合同法》还是《消法》来确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4S店应返还已付价款和承担因缔约过失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依照《消法》则是“退一赔三”。本案中,《消法》属于特别法,优于《合同法》。“退一赔三”是特别法作出的规定,系对消费欺诈行为作出法定赔偿规定。从惩罚性赔偿制度设定的目的和规范功能上看,其不仅是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地位,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达行为的惩罚。本案中,李先生多次与4S店交涉,要求换车,但均遭到对方拒绝,最终提出3倍赔偿的诉请,符合《消法》的规定。
  此判决对4S店来说,确实比较重。那么,对汽车之类的高价商品采取“退一赔三”的判罚,是否合乎法理?是否对经营者有失公正呢?
  笔者认为,衡量一项判决是否公正,首先,要看其依据是否充分。“退一赔三”本身就是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是对欺诈行为的加重性惩罚。《消法》的立法者并不认为只有低价商品可以适用“退一赔三”,而高价商品考虑到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就可以不适用。只要符合《消法》的法定要件,属于生活消费且构成欺诈,“退一赔三”均应适用。
  其次,要看其是否过罚相当。赔偿的多少,不取决于商品的价格高低,而取决于欺诈行为的“恶性”与否。该车事先损坏并不严重,但4S店先刻意隐瞒事故真相,采取多种掩饰手段,后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拒绝履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法定义务,又拒不接受消协、法院调解。法院最终判决“退一赔三”,其惩罚性远大于赔偿性。
  最后,要看其价值导向。公正执法,就是最好的普法。每一起具体案例都是很好的普法教材。《消法》将“退一赔二”修改为“退一赔三”,也是要提高欺诈行为的违法成本,让不法者知难而退,形成一种不敢欺诈、倡导诚信的社会价值导向。美国判处过一起著名的“麦当劳咖啡烫伤案”——新墨西哥州一老太太因被麦当劳售卖的咖啡烫伤,要求赔偿2万美元,麦当劳却只同意支付800美元了事。老太太聘请的律师提出,麦当劳全年收到关于被咖啡烫伤的投诉有700多起,均未给予足额赔偿,这种侵权行为是“轻率的”和“恶意的”。最后法院裁决,麦当劳所售咖啡温度过高,毫无必要,在产品安全问题上掉以轻心,造成重大伤害事故和经济损失,应偿付原告20万美元的补偿金。但鉴于麦当劳态度恶劣,对消费者全无同情之心,特处以惩罚性赔偿300万美元。判决出炉后,麦当劳改变态度,终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支付原告60万美元。至此,麦当劳咖啡案尘埃落定,全球麦当劳咖啡应声全线调低温度。一起案例改变了一家企业,影响了一个行业,也触动了社会的神经。以此为鉴,如果今后各4S店均不敢再售卖翻新车,不敢再以专业优势欺诈消费者,则此案的导向效应将远高于惩戒效应。

□翁慧明 卢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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