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办法》公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30日 A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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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强化市场自律与社会监督,甘肃省政府公布《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办法》,以政府规章形式将随机抽查确定为全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检查方式。《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确定了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定向抽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10%。对于社会热点问题、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规定可以实施100%全面检查。省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指导、督导、考评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统一组织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工作或委托下级行政机关开展随机抽取工作。市(州)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负责组织、督查、考评所辖区域市场主体的抽查工作。依据省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委托开展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摇号工作。县(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安排,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市场的随机抽查工作。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可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并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开展联合抽查。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并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
  《办法》明确了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的工作规范。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对在检查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属于可以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如实记录;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处理。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抽查工作应当自抽查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办法》细化了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情形。凡是被检查单位有拒绝、妨碍、阻挠抽查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拒绝、妨碍或阻挠询问调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向抽查检查人员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都属于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情形。

□张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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