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行业:让客户健康,更要让自己“健康”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1月30日 A5 版)

  近年来,“秀运动”已慢慢成为微信朋友圈里的新风尚,伴随这股兴起的“运动风”,是快速发展的健身行业。每到年底,作为预付费领域的代表性行业,各健身房经常以“卡即将到期请续费”或“年底办卡有优惠”为理由开展营销活动。观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健身行业最主要的违规表现形式集中在合同违法问题上。
  公示系统显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工商局检查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福建省星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会员卡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6月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开始经营。经营期间,当事人为吸引客源,制作了171张商务储值卡,作为会员客户的消费凭证。会员卡的内容如下:“此卡仅限星堡健身中心消费使用,此卡只能用于储值、消费,不能退款,结账时请出示此卡,并确认签字,此卡不可与其他卡券类及各类优惠活动同时使用,本卡不限人数使用,有效期过后卡内余额作废,本公司拥有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及变更权。”该会员卡列明了优惠内容、优惠方式,明显属于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要约规定,应视为格式条款。且该会员卡背面标注有“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等文字内容,属于单方规定经营者对合同享有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截至案发,当事人称凭会员卡消费没有获利。
  鲤城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所使用的会员卡格式条款中规定单方对合同享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
  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公示系统显示,2016年3月7日,接12315市民热线转办单,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济南市长清区乐型健身俱乐部在其使用的健身卡上标有“本公司拥有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字样,其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于当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发行使用的健身卡上写有“本公司拥有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字样。截至案发,当事人没有统计凭健身卡来公司消费顾客数量,尚未获利。
  长清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格式合同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变更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消费影响,应当从轻处罚。该局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500元。
  公示系统显示,2016年3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头屯河区中枢北路1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胡某经营的沙林海湾健身中心给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背面持卡须知第五条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
  头屯河区工商局认为,胡某利用格式条款的形式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该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1万元。
  2014年,我国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健身产业迎来了发展春天,一批又一批新模式的健身产品陆续推向市场,不断地丰富着健身者的选择。
  当前,健身产业虽然展现出了勃勃生机,但发展仍然任重道远。通过以上案件可以看出,对于“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一条款,健身房很“青睐”。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重视诚信经营和规范经营,不仅要让消费者强身健体,行业自身更要“身心健康”,从而带动健身产业进一步释放活力。

□施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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