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退费不妨举证倒置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6年12月01日 A7 版)

  有记者盘点多地供暖规定发现,河北、山东、辽宁等多个地方明确规定,供暖季室温需达到18℃,室温不达标时可部分退款。但各地对于如何检测室温、如何认定退费补偿时间的规定不同,部分地方取暖户因测温举证较难、退还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想要退费并不容易。
  冬季供暖不达标,供热企业要向居民退供暖费,这显然是有利于居民的条款。但在现实生活中,即便供暖室温没达标,居民要想申请供暖费退款很难,很少有居民成功退款,究其根源主要是居民取证难。
  事实上,对于居民来说,供暖是寒冬时节最大的民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能否温暖过冬。供暖不热可退款,这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通过这种举措的倒逼确保供暖能够时刻达标,保障居民能够温暖过冬。
  落实供暖不达标退款,破解举证难,关键是要细化举证规定,在举证责任上要降低居民的门槛,强化供热企业的责任,甚至不妨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让供热企业证明自身在供暖上没有违反责任规定。只要居民投诉供暖不达标,供热企业就必须在限定时间(比如白天6小时、夜间12小时)内入户进行测温,超出时间入户测温应直接定性为供暖不达标。一旦测温显示室温不达标,就应直接定性为当日供暖不达标,供热企业必须依规退款。当然,应当给予供热企业一定的改正期,可以设定为12小时或24小时,供热企业只要在改正期让居民家庭室温恢复达标,应免退款或降低退款标准。相反,如果供暖连续多日不达标,那么供热企业要加倍退款,加大供热企业对供暖不达标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力度。同时,应当方便居民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测温,只要测温结果认定室温不达标,检测费就应由供热企业承担。

□何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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