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外寒气袭人 室内学意浓浓

——河南省西华县模拟网购消费案例分析培训侧记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18日 A3 版)

  “袁主任,请依次宣读模拟案由。”“好的。”1月3日,河南省西华县工商局举办了一场模拟网购消费案例的分析培训,在该局主抓消保工作负责人的主持下,20余名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参加了模拟培训。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元旦节后一上班,西华县工商局就兴起了“充电”热。从1月3日起,该局干部连续一周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管执法、消费维权、服务发展、非公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等。培训采用模拟案例分析、以案代训、在线观看专家网上授课等形式,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当日的模拟网购消费案例分析会,就给节后培训注入了一股活力。
  据介绍,模拟案例分析培训由该局根据以往网购消费维权案例进行案由设计,然后组织一线人员根据其对《消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条款的理解,现场进行观点不同的案例分析。此举改变了过去台上我说、台下你听的灌输式培训方式,让参训学员变成调处人员主动融入其中,调动培训学员学习的积极性。
  “2016年7月8日,消费者方先生向县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通过网络转账付款3000元加盟费加盟某科技网络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合同承诺为其淘宝店作精品装修。但后来该公司未按承诺为其精装,多次商讨无果,于是方先生要求退出加盟,返还加盟费。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不予退款,方先生请求工商部门为其讨还公道。请结合《消法》等相关规定谈一下你的观点。”12315投诉中心主任袁月娥宣读第一条模拟案由。
  “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方先生的淘宝店履行精品装修的义务,属于不诚信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消法》第四条即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嫌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即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及遵守商业道德、公序良俗的原则,以及《合同法》第六条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规定,本人认为该公司应当全额退还方先生加盟费。”听完案由介绍,清河驿工商所执法人员蔡光华抢先回答。
  “2016年9月11日,湖北省消费者裴先生向我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他在淘宝网上以31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某品牌布衣柜,商家在其网页上宣称其衣架管‘全网最粗’。裴先生购买后,发现实物根本不像卖家所描述的那样,不仅衣架管很细,其质量也多有瑕疵。裴先生要求退换,但联系多次,商家均不予回应,后来干脆不接裴先生电话了。裴先生觉得商家违反了《消法》的有关规定,于是拨打电话投诉。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住所在本县的该公司了解情况。经了解,情况属实,该公司工作人员承认自己的商品确实没有网页上宣传得那么好,但不构成消费欺诈,只同意给消费者退货。请以此案为由,结合《消法》等规定说出你的观点。”第二条模拟案由被宣读后,大家认真思考,争先恐后要求发言。
  “该公司在其网页上宣称其衣架管是‘全网最粗’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该公司网页上宣称其衣架管‘全网最粗’与事实不符,是商家的虚假宣传,其行为应认定为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本人以为该公司应按规定赔偿裴先生三倍衣柜购货款。同时,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即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也违反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因此,应依据《广告法》等规定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聂堆工商所执法人员屈辉刚回答完,现场就响起一阵热烈的掌声。
  “消费者高先生向我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一部某品牌手机,价值3800元,其手机在邮寄时办理了保价,收货验货时发现屏幕烂了,快递公司只答应包赔消费者屏幕损失,高先生不同意,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请以此案为由,结合《消法》等规定说出你的观点。”袁主任宣读第三条模拟案由。
  “本案中,高先生的手机在邮寄时办理了保价,新买的手机在邮寄过程中屏幕损坏,快递公司理应赔偿高先生一部新手机。快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五十二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据此,本人认为快递公司应按保价金额赔偿高先生。”经检大队执法人员梁成文举手回答。
  窗外寒气袭人,室内学意浓浓。培训会场气氛十分热烈,大家你一言我一语,踊跃发言,一个个模拟案例难题在深入交流中得到破解。

□陶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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