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过期作废余额怎么办

——对一起合同终止期限届满消费纠纷调解的思考
《中国市场监管报》(2017年01月18日 A3 版)

  纠纷起因
  2016年11月2日,家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的消费者陈女士到昌邑工商分局解放路工商所投诉。据陈女士讲,2016年初,她通过某蛋糕店购买了一张蛋糕卡,卡面价格318元,实付159元。10月末,陈女士到蛋糕店取蛋糕,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此卡已过期作废,拒付蛋糕。陈女士要求返回卡中的钱款,遭到拒绝。
  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商家表示蛋糕卡使用说明中明确标注此卡有效期至2016年7月1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陈女士是10月份来取的蛋糕,已超出标注的期限,此卡已作废,既不同意付蛋糕,也不同意退回卡中的钱。陈女士表示自己没有注意到标注的日期,也没有任何人提醒过她,蛋糕店没有尽到提醒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
  焦点一:卡上关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标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商家使用的是一种格式条款合同,内含霸王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
  焦点二:蛋糕卡过期,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作废。
  这起纠纷中,商家使用的是一种格式条款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这起纠纷中,陈女士所持蛋糕卡中的日期已过期,说明终止期限已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不再承担责任,合同终止履行,合同可以解除,但并不代表卡中的余额作废,商家应将陈女士事先预付的159元钱返给陈女士。
  焦点三:陈女士是否享有知情权、是否享有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依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包括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蛋糕店没有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需求。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这起纠纷中陈女士的蛋糕卡已超期,蛋糕店不再承担责任,合同终止履行。但陈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合同,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没有蓄意违反合同约定。蛋糕店应将陈女士购卡时支付的159元钱返还给陈女士。调解中,蛋糕店坚持按蛋糕卡上的面值给付蛋糕,征得陈女士同意,最终蛋糕店为陈女士交付了价值318元的蛋糕。

案件思考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个别商家抓住消费者不细致的弱点,在代金卡、代金券、充值卡、预付卡中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常见的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此卡售出后概不退卡等损害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卡中标注的期限只是一种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债权人不再承担责任,但并不等同于说卡中的钱随之作废。合同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了,但商家应当将消费者卡中的余额或者未接受的服务折价返还给消费者,现实中经常有个别商家凭借消费者不细致的心理,将卡中的金额以及应提供的服务一并作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杜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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